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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的名称:东莞市石龙镇新桥路8号房地产,建筑面积:313.33㎡
拍卖分类不动产
参 考 价:202万元
保 证 金:40万元
拍卖方式:带租约按现状以增价拍卖的方式
拍卖时间:2016年5月30日下午15:30
拍卖地点: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A座五楼
相关附件: 
  介绍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竞 买 协 议

拍卖人(甲方) :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

竞买人(乙方) 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竞买牌号:
联系地址:
证件种类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证件号码:
固定电话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移动电话:
传    真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邮    编:         电子邮箱:

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就乙方参加甲方于 2016年5月30日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A座五楼举办的拍卖会、竞买拍卖标的事宜,自愿达成如下协议,以兹共同遵守:

一、拍卖标的:东莞市石龙镇新桥路8号房地产,建筑面积:313.33㎡。房屋所有权证为【粤房字第 0532560号】、【粤房字第0532542号】。

二、标的现状及权属状况:
标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,所在楼宇共七层;标的所占1-2层,目前出租(详见附件1)。
标的位于东莞市石龙镇新桥路8号,房屋所有权证【粤房字第 0532560号】、【粤房字第 0532542号】,证载权利人均为东莞市保险公司石龙服务部,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,房屋所有证上未记载土地性质和面积。该宗资产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于2008年作为存续资产划转至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,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拍卖委托人拥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,但该房产未过户至委托人名下。房产的证载面积有误,以房产证附图计算实际面积只有313.33平方米(一楼建筑面积119.63平方米,二楼193.70平方米,具体以实测为准,详见附件2)。

三、风险提示:
1、标的尚未过户至委托人名下,可能存在二次过户的情形。
2、标的存在可能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、权属证书的条件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权属证书的风险,该风险由买受人承担。

四、乙方应付保证金及处理:竞买实行实名制,缴款人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。竞买人只能竞买其缴交保证金所对应的标的。乙方必须于2016年5月27日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划付至:户名: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,开户行: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,账号:3602004409006339968;乙方买受的,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可抵作成交价款、佣金或其他费用。不能买受的,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全部无息退回至竞买人付款账户。甲方未能及时退还竞买保证金的,应承担按逾期时间向乙方支付银行存款或贷款利息的责任。

五、拍卖成交价款的确定与支付: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的方式确认后,拍卖成交。乙方买受的,必须在签署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至上述账户。对于拍卖成交价款,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开具发票。

六、买受佣金及其支付: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拍卖成交价(落槌价)的5%向拍卖人支付买受佣金,付款账户同上。

七、拍卖方式:带租约按现状以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拍卖,标的的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。
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,但必须按规定缴交竞买保证金和办理竞买手续并到场参加拍卖会,否则,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。
优先购买权的行驶办法如下:行使优先购买权按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、变卖财产的规定》的第十六条规定实行,即:拍卖过程中,有最高应价时,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,如无更高应价,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;如有更高应价,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,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。具体办法是:在拍卖过程中,当标的出现场上最高应价时,拍卖师会以“第一次、第二次、第三次”三声报价的方式给竞买人最后三次加价机会,三声报价后再无加价且该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时,拍卖师以“询价法”向优先购买权人询问是否接受该价格:
A、当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接受(不举牌示意)时,则拍卖师敲槌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。
B、当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接受(举牌示意)时,则拍卖师询问场上是否有更高的价格。
C、当场上不再有更高应价或报价时,优先购买权人在此同等(价格)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,拍卖师敲槌优先购买权人为买受人。
D、如场上有更高的应价或报价,则拍卖师再次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接受该应价或报价。上述程序重复进行,直至产生最终的买受人。

八、标的现场交付:由委托人在收到拍卖成交款之日起 30 日内与买受人办理标的的现场交割手续(包括租赁合同的转签手续)。有关水、电、燃气、通信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和承担。

九、证照变更: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,由委托人将有关权属证明书提供给买受人,有关过户登记、办理相关权证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,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不能办理相关权证等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。

十、税费承担: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。其他税费由买、卖双方按国家税法及政府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应缴交的部分,但与标的相关的所有税、费、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部都由买受人承担。          在办理过户税费缴交过程中,委托人应缴交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代缴,委托人在收到完税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结转买受人。

十一、甲方声明: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、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(包括文字简介、图录、幻灯投影、新闻媒体等)所作的介绍及评价,均为参考性意见,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。拍卖人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,对拍卖标的的品质不作任何担保。

十二、乙方承诺:1、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拍卖人的《竞买规则》与本《竞买协议》,认真听取了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现状所做的披露,确认委托人、拍卖人已经充分披露和提示其所知悉的信息、瑕疵与风险。乙方已自行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,充分考虑到了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买受佣金及相关税、费、金等费用,并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、产权分割、过户、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。乙方承诺一旦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标的,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《竞买规则》和本《竞买协议》上的所有条款与内容以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,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。

十三、违约责任:乙方买受的应当场签署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,拖延签署及拒绝签署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的,应视为乙方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;乙方成为买受人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构成违约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。经委托人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;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

十四、纠纷解决: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可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十五、特别约定事项:
1、标的所涉的门牌地址、使用性质及面积均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(实测)为准。如果拍卖标的的面积与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有差异,拍卖委托人、拍卖人对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均不多退少补。
2、标的按现状带租约拍卖,买受人需按现出租合约与现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(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拍卖款项的次月5日起租金由买受人收取),如买受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买受人承担。
3、该房产的评估费共¥8033.78元由买受人承担,买受人必须于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费支付至上述账户。

十六、合同附件:
1、人保投控穗专合(2015)18号《房地产租赁合同》复印件。
2、【粤房字第 0532560号】和【粤房字第 0532542号】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复印件。

十七、本协议一式贰份,双方各执壹份为凭,自甲、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未尽事宜,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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